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新行初字第10号
法定代表人:赵伟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泽森,该公司职工。
法定代表人:贾卫东,所长。
原告博爱县源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服新安县公路运管所2014年9月25日豫洛新交运罚字(2014)0025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爱县源顺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吕红营
审 判 员 崔玉卿
人民陪审员 韩雪萍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 记 员 郭小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