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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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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爱县源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服新安县公路运管所豫洛新交运罚字(2014)0025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新行初字第10号 原告:博爱县源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伟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泽森,该公司职工。 被告:新安县公路运管所。 法定代表人:贾卫东,所长。 原告博爱县源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河南省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新行初字第10号

原告:博爱县源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伟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泽森,该公司职工。

被告:安县公路运管所。

法定代表人:贾卫东,所长。

原告博爱县源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服新安县公路运管所2014年9月25日豫洛新交运罚字(2014)0025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爱县源顺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吕红营

审 判 员  崔玉卿

人民陪审员  韩雪萍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 记 员  郭小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