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2015/1018/122165.html">新2016/0104/162074.html">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新行初字第3号
原告:冯小存,女,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尤九要,洛阳老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法定代表人:周培斌。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林,该局干警。
委托代理人:陈鹏,该局干警。
第三人:赵红涛,男,1972年9月4日生,汉族。
原告冯小存不服新安县公安局新公(工)行罚决字(2013)3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小存,委托代理人尤九要。被告委托代理人马林、陈鹏,第三人赵红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冯小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小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吕红营
审 判 员 崔玉卿
审 判 员 王百合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