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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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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小存不服新安县公安局新公(工)行罚决字(2013)3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新行初字第3号 原告:冯小存,女,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尤九要,洛阳老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安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周培斌。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林,该局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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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新行初字第3号

原告:冯小存,女,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尤九要,洛阳老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周培斌。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林,该局干警。

委托代理人:陈鹏,该局干警。

第三人:赵红涛,男,1972年9月4日生,汉族。

原告冯小存不服新安县公安局新公(工)行罚决字(2013)3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小存,委托代理人尤九要。被告委托代理人马林、陈鹏,第三人赵红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冯小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小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吕红营

审  判  员 崔玉卿

审  判  员 王百合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