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逯攀攀与新安县洛新派出所为治安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新行初字第6号 原告:逯攀攀,男,汉族,1983年1月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裴新会,河南西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安县洛新派出所。 代表人:陈卫东,所长。 委托代理人:张肃,新安县公安局干警。 委

河南省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新行初字第6号

原告:逯攀攀,男,汉族,1983年1月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裴新会,河南西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县洛新派出所。

代表人:陈卫东,所长。

委托代理人:张肃,新安县公安局干警。

委托代理人:陈鹏,新安县公安局干警。

本院在审理原告逯攀攀诉被告新安县洛新派出所为治安管理一案中,因案情复杂,需要与有关部门协调处理,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吕红营

审  判  员 崔玉卿

审  判  员 王百合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