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新行初字第6号
原告:逯攀攀,男,汉族,1983年1月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裴新会,河南西诧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表人:陈卫东,所长。
委托代理人:张肃,新安县公安局干警。
委托代理人:陈鹏,新安县公安局干警。
本院在审理原告逯攀攀诉被告新安县洛新派出所为治安管理一案中,因案情复杂,需要与有关部门协调处理,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吕红营
审 判 员 崔玉卿
审 判 员 王百合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