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汝行初字第20号
原告韩自然,男,汉族,退休干部。
法定代表人王爱国,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飞鹏,汝阳县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赵书敏,男,汝阳县司法局工作人员,系被告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第三人韩安远,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工人。
原告韩自然诉被告汝阳县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房产登记行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4年10月23日上午开庭,由于被告主体资格问题,原告韩自然当庭表示撤诉,另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自然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自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自然承担。
审 判 长 侯占梅
审 判 员 王新杰
人民陪审员 杨占国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