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栾执字第216号
申请执行人栾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栾川县城长春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梁文朝,男,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侯绍峰,男,系栾川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代理)。
被申请执行人栾川县城关镇南方家具城,住所地栾川县兴华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玉蕾,女,系该店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栾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栾建装罚字(2013)第0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4年4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栾川县城关镇南方家具城多次执行和调查有关人员,确认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栾建装罚字(2013)第0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长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