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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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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灵芝诉栾川县公安局治安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栾行初字第2号 原告赵灵芝,女,汉族。 被告栾川县公安局,地址栾川县城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盛草飞,男,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庞留才,男,系该局法制办主任。 第三人季建存,女,汉族。 第三人徐凯凯,女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栾行初字第2号

原告赵灵芝,女,汉族。

被告栾川县公安局,地址栾川县城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盛草飞,男,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庞留才,男,系该局法制办主任。

第三人季建存,女,汉族。

第三人徐凯凯,女,汉族,系季建存女儿。

原告赵灵芝诉被告栾川县公安局治安处罚一案,原告赵灵芝于2014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该案后,在诉讼期间,经本院协调,原告赵灵芝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灵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灵芝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赵灵芝承担。

审 判 长  张晓莉

审 判 员  史宏远

人民陪审员  常 幸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