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栾川县国土资源局与郭狗旺非法占用土地一案一审行政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栾执字第186号 申请执行人栾川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栾川县城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宝成,男,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秋,男,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郭狗旺,男。 关于栾川县国土资源局申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政 执 裁 定 书

(2014)栾执字第186号

申请执行人栾川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栾川县城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宝成,男,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秋,男,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郭狗旺,男。

关于栾川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郭狗旺非法占用土地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应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栾川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栾国土罚(2013)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项的执行。

执行员  刘长红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