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华法行初字第033号
委托代理人张秋波,男,汉族。
诉讼代表人高玉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连粉诉被告中原油田交通警察管理支队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赵连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连粉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原油田交通警察管理支队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连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姜雪梅
审 判 员 鲁亚萍
人民陪审员 刘晓庆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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