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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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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俊诉被告息县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2015)罗行初字第14号 原告丁俊,男,1975年12月出生,汉族,住息县。 委托代理人杨勇刚,男,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息县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陈诗洋,男,该局局长。 本院受理的原告丁俊诉被告息县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一案,在审理过程中

(2015)罗行初字第14号

原告丁俊,男,1975年12月出生,汉族,住息县

委托代理人杨勇刚,男,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息县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陈诗洋,男,该局局长。

本院受理的原告丁俊诉被告息县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丁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俊负担。

审 判 长  张 涛

审 判 员  胡汉青

代理审判员  刘 倩

二〇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保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