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行初字第14号
委托代理人杨勇刚,男,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陈诗洋,男,该局局长。
本院受理的原告丁俊诉被告息县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丁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俊负担。
审 判 长 张 涛
审 判 员 胡汉青
代理审判员 刘 倩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保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