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郑行申字第27号
王慧君:
关于你诉荥阳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你对本院(2014)郑行终字第40号行政判决不服,以荥阳市公安局未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全面调取证据且程序违法,并认为刘凡的伤情不构成轻微伤,刘凡、刘益、李金茨等三人在你经营的摊位处对你进行了殴打,应对刘益、李金茨予以行政处罚等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荥阳市公安局作出的荥公(8278)行罚决字(2013)2464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证实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在荥阳市万山南路金龙家具商场3号门处,你与刘凡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撕拽和厮打,后被他人劝开。荥阳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先后分别对你和刘凡、刘益、李金茨以及该家具商场其他数名职工进行了调查取证,又经司法鉴定、事先告知等程序,荥阳市公安局的公安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你殴打刘凡致其轻微伤的事实,有你的陈述和受害人陈述以及多名在场证人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佐证,且可以相互印证。荥阳市公安局根据你殴打他人的事实,给予你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
关于刘凡的伤情,经依法鉴定已经构成轻微伤,你现在提出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关于刘益、李金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以及应否给予行政处罚的问题,经查证,在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时,你承认与刘凡相互撕拽等事实,但始终未提及刘益、李金茨参与打架的情况,相关在场人员的陈述也均未反映刘益、李金茨参与了打架,且刘益、李金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以及应否给予行政处罚系公安机关行政权力的范围,你应向有关公安机关或监督机关反映或提出控告。
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以维持。望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