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郑行申字第41号
你公司因诉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一案,对本院(2012)郑行终字第308号行政判决不服,以原判认定郑州市城乡规划局依据《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其作出拆除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有误,向本院提出了再审申请,请求依法予以再审本案。
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证实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关于你公司再审诉称曾多次向郑州市城乡规划局申办建设规划许可证,而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违反法定程序不予受理,系行政不作为导致你公司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问题,你公司并未提供向郑州市城乡规划局提出过申请的证据,且涉案项目所占用的土地系集体土地,截止到郑州市城乡规划局作出行政处罚时,你公司并未取得项目建设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具备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条件,故关于你公司系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不作为导致你公司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再审理由不予支持。涉案项目所占用的土地系生产防护绿地,有《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为证,且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对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系因你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非因其土地性质系生产防护绿地。你公司关于郑州市城乡规划局作出本行政处罚须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再审理由并无依据,不予支持。郑州市郑东新区综合执法局系受郑州市城乡规划局的委托,其到场参加听证并未违反法定程序,故你公司关于听证程序违法的再审理由不予支持。你公司关于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对涉案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违法的再审理由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不予支持。你公司关于郑州市城乡规划局不具有作出涉案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的理由,系因违反了郑办文(2010)45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的通知》中关于职责分工及执法范围第(二)项之规定,但该项规定系针对市内五区政府,根据该通知第(三)项之规定,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具有作出涉案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
综上,你公司对该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