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通 知 书
(2014)郑行申字第36号
何永坤:
你诉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履行办理建房手续一案,对本院(2014)郑行终字第187号行政裁定不服,你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称,双方于1997年9月3日签订协议书,后因没有建房手续房子被拆,责任在郑州市城市管理局。2000年6月其得了脑溢血病作了开颅手术,直到2013年10月神志才逐渐恢复正常。郑州市城市管理局没有给其说过有二年起诉期限,其也根本不知道有二年起诉期限,依据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起诉期限应该从其去中原区人民法院起诉时开始起算,本案符合再审立案条件。请求撤销原一、二审行政裁定,支持其再审请求。
本院复查认为,你1998年开始建房,2000年因建房手续不完善、违反王寨村规划而拆除,那么你在2000年房屋被拆后,就应当知道郑州市城市管理局未履行建房手续的行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但你于2014年1月2日才对郑州市城市管理局未履行办理建房手续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你的起诉已超过法定的二年起诉期限,原审裁定驳回你的起诉并无不当。你申请再审称2000年6月得病作了开颅手术,直到2013年10月神志才逐渐恢复正常,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你未提供不属于你自身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证据。
综上,本院经复查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法驳回你的再审申请。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