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通 知 书
(2014)郑行申字第49号
你公司因与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对本院(2014)郑行终字第20号行政判决不服,以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复查认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了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应当进行处罚的情形,而河南省政府关于郑州市“2.28”重大交通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你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故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妥。
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