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郑行申字第40号
申请再审人杨欣洁与被申请人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郑行终字第312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杨欣洁提出申诉。经本院审查决定对该案进入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院 长 于东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