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通 知 书
(2014)郑行申字第46号
朱百民:
你诉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郑州高新区管委会)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对本院(2014)郑行终字第242号行政判决书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称:2013年12月1日向郑州高新区管委会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同年12月9日郑州高新区管委会签收了你补充证据1064961749703号邮政快件,但收到后至今没有回复,请求判决回复信息申请的内容。
本院复查认为:郑州高新区管委会认可收到你于2013年12月1日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郑高开(2013)第2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并邮寄给你。你在一审过程中未出示过补充后的申请,二审庭审中亦承认未提交,不能证明你收到补正通知后进行了补正。故你提出的郑州高新区管委会收到补正材料后未予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法驳回你的再审申请。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