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通 知 书
(2014)郑行申字第22号
你诉中牟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对本院(2013)郑行终字第225号行政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二审审理超出中牟县公安局上诉请求;2、二审判决过分扩大司法鉴定理论的外延;3、二审减少了你的答辩理由;4、二审应当撤销中牟县公安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而没有撤销。
本院复查认为:1、中牟县公安局的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你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应当对一审判决中认定的全部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故二审判决不存在超出上诉请求审理的情况;2、二审对于司法鉴定理论的解释并无不当;3、二审判决对你答辩理由的归纳已经涵盖了你的答辩理由;4、二审判决对于是否应当撤销中牟县公安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作出了认定。综上,本院经复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法驳回你的再审申请。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