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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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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石道乡石道村第三村民组申请再审行政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通 知 书 (2014)郑行申字第19号 登封市石道乡石道村第三村民组: 你组诉登封市人民政府登政行决(2010)001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一案,对本院(2012)郑行终字第393号行政判决不服,你组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称: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通 知 书

(2014)郑行申字第19号

登封市石道乡石道村第三村民组:

你组诉登封市人民政府登政行决(2010)001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一案,对本院(2012)郑行终字第393号行政判决不服,你组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称:一、争议土地原系是三组所属成员苏大才耕种的老业地,后被划到千亩果园范围交由石道公社统一管理,直到1985年果园还存在,根本不可能存在1981年果园开荒种地之事,八十年代末部分村民纷纷开始复耕土地,其提出土地权属异议未超过二十年;二、登封市石道乡石道村第一村民组(以下简称石道一组)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组连续耕种争议土地二十年;三、登封市人民政府对争议土地进行实地调查时,没有通知你组到现场,且调查材料是石道一组自己作证的证言,调查程序违法。请求立案再审,撤销原一、二审行政判决,支持其再审请求。并提供证人栗钱川、赵趁出庭证言予以证实。

本院经复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登封市人民政府依法具有处理辖区内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定职权。登封市人民政府针对你组与石道一组所争议的土地,根据现场勘测、调查、走访以及土地实际利用状况,作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你组再审听证时所提供的两位证人证言均不能证实石道一组何时在争议土地上开荒耕种的事实,登封市人民政府就此事实曾进行过大量的调查走访,最终查明“1981年开始,石道一组将该争议土地之内部分条件较好的土地分配给本组群众耕种,另有部分荒地被该组群众开垦耕种;剩余一小块荒地,由石道三组群众苏永振开垦为菜地”的事实,本院认为登封市人民政府查明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组再审称对争议土地权属提出异议未超过二十年,石道一组并非在1981年开始管理使用争议土地的申请理由证据不足。

综上,本院经复查认为原审判决维持登封市人民政府作出登政行决(2010)001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你组对该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法驳回你组的再审申请。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