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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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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因与南阳市卧龙区安皋镇小屯村一组、二组、三组、小河北组、杨庄村周岗组、牛王庙村张九思岗组、秦岗村八组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2015)豫法行终字第00145-0015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南阳市。 法定代表人陈天富,区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安皋镇小屯村一组。 诉讼代表人郭长青,该组组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安皋镇小

(2015)豫法行终字第00145-0015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南阳市

法定代表人陈天富,区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安皋镇小屯村一组

诉讼代表人郭长青,该组组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安皋镇小屯村二组

诉讼代表人李传德,该组组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安皋镇小屯村三组。

诉讼代表人邓士文,该组组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安皋镇小屯村小河北组。

诉讼代表人屈传荣,该组组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安皋镇杨庄村周岗组。

诉讼代表人周长合,该组组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安皋镇牛王庙村张九思岗组。

诉讼代表人邓世克,该组组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安皋镇秦岗村八组。

诉讼代表人廖京伟,该组组长。

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因与南阳市卧龙区安皋镇小屯村一组二组、三组、小河北组、杨庄村周岗组、牛王庙村张九思岗组、秦岗村八组土地行政处理案件,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行初字第22-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申请撤回上诉确系自愿,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巍

代理审判员  苗春燕

代理审判员  王凤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朝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