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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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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市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林州市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一案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2015)豫法行终字第0010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省安阳市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方何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瑞生,男,1958年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林州市。 委托代理人申安明,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

(2015)豫法行终字第0010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省安阳市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州市

法定代表人方何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瑞生,男,1958年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州市

委托代理人申安明,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林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军,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林楷,林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卫国,林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一审第三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槐树池信用社。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石卫平,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用田,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安阳市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阳市安装公司)不服林州市人民政府林政土权字(2014)第001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一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中行初字第298号行政判决。上诉人安阳市安装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阳市安装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瑞生、申安明,被上诉人林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林楷、李卫国,一审第三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槐树池信用社(以下简称槐树池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刘用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林州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林政土权字(2014)第001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将争议的安阳市安装公司东墙皮外412.71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归槐树池信用社使用。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安阳市安装公司与槐树池信用社均位于林州市龙山区桃园大道东段路南,东西相邻,槐树池信用社居东,安阳市安装公司居西。双方争议土地在安阳市安装公司东墙皮外,道路红线内南北实际长约70米(不含退让道路),北边东西宽5.45米,南边东西宽6.6米,面积412.71平方米。2001年槐树池信用社占用该部分土地建有家属楼至今。

1991年,河南省林县锅炉安装公司建设加工车间、原材料、成品仓库以及职工集体宿舍楼,经原林县计划经济委员会立项批准,林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规划建设审批,经原林县土地管理局以林土征(1991)110号、111号,112号文件批准,在南环路(现桃园大道)南侧征用南关村第六村民小组耕地共6.85亩(其中:代征道路0.88亩),征用土地东西57米,南北80米(其中:代征道路10米)。1992年林县锅炉安装公司建宿办楼,1993年该公司更名为安阳市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原安阳市安装公司)并修建家属楼,但都未占用本案争议土地。1994年,原安阳市安装公司依据上述批准文件申请土地登记,申请登记土地面积3653.38平方米,申请登记土地四至为:东至南关空闲地,南至运输公司家属院,西至中国银行,北至南环路,1996年4月12日林州市人民政府为原安阳市安装公司颁发了林国用(1996)字第001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与申请登记面积一致。该公司申请登记与证载面积均不包括争议地。

1995年3月,林州市南关建材综合公司(以下简称南关建材公司)未经批准占用包括争议地在内的土地建设建材综合市场。1997年8月,经非农建设用地清查处理,南关建材公司补办了所占土地的批准手续。1997年9月10日林州市计划经济委员会以林计经(1997)138号文批复:同意槐树池信用社新建营业办公楼项目。1997年10月21日,林州市人民政府以林政土(1997)46号文批复:同意收回南关建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0.653公顷划拨给槐树池信用社使用。该划拨土地范围内包括本案争议的土地。2001年5月21日,槐树池信用社在原安阳市安装公司星河宾馆东墙皮外建设家属楼(包括占用部分争议地),因施工造成原安阳市安装公司财产损失,经双方协调槐树池信用社赔偿原安阳市安装公司财产损失5000余元。2001年11月,当时安阳市安装工程公司认为本案争议地属于公司预留作南家属院通道未占用,槐树池信用社建家属楼占用未与公司协商,曾请求林州市土地部门对该争议土地进行确权,提交有申请书一份。后该公司也曾在2006年、2008年多次向林州市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反映过,但无处理结果。

2006年9月26日,经林州市房地产和建筑市场规范整顿办公室处理,槐树池信用社将家属楼所占土地补缴了土地出让金,并完善了出让手续,其用途为商业、住宅,该出让土地中包括争议土地,槐树池信用社其余土地范围仍为办公用地。

2004年安阳市安装工程公司拟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拟定了改革方案。2006年6月29日林州市信访例会会议纪要和2009年9月12日林州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纪要确定,该公司改制仍按2004年企业改制方案实施。2009年12月24日林州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公司与方何增签订产权转让协议,该《产权转让协议书》第一条载明产权转让方式为受让方承接原企业一切债权、债务,整体零价转让;第三条第六项载明:“公司原有土地面积3653.38平方米。这次实际评估转让面积为2493.8平方米,未评估的面积1159.58平方米,为职工家属楼、家属楼附属物及周围道路占地”,第七项“职工家属楼现有外出道路在未改造前准许住户使用,如因故受让方需要调整改造时,新开道路保持不少于3米宽度,由家属楼住户使用,原走道路停止使用”,河南省安阳市安装工程公司(国有企业)改制成为河南省安阳市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方何增),经济性质由全民变为有限责任公司,林州市国土资源局与安阳市安装公司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原安阳市安装公司使用的2493.8平方米土地出让给安阳市安装公司,其中不包括本案争议土地。2011年5月9日,林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安阳市安装公司依法取得改制承接的2493.8平方米出让土地使用权。

2009年12月16日改制后的安阳市安装公司申请对1991年所征土地东侧所留家属楼道路(482平方米)进行确权,林州市人民政府于同年12月24日受理确权申请后,经过调查、收取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并依照职权调取了有关材料,举行了听证会,在2012年12月20日作出林政土权字(2012)第002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将本案争议地确权给安阳市安装公司使用。槐树池信用社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安阳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的安政复决(2013)17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该决定并责令林州市人民政府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林州市人民政府进行重新处理,于2013年12月11日召开了听证会,进行调解未果。2014年2月24日林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林政土权字(2014)第001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书》,认为:该争议土地确属原安阳市安装公司征地范围,应视为原安阳市安装公司放弃了该争议地的土地使用权;1997年10月划拨给槐树池信用社土地及2006年槐树池信用社完善了包括争议地在内的家属楼占用的4.76亩土地出让手续,视为林州市人民政府对该争议地的有效处置;原安阳市安装公司改制时,争议地并未依法转让给安阳市安装公司;槐树池信用社依法取得包括争议地在内的土地使用权。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效利用,影响最小的原则,该争议土地使用权应归槐树池信用社。林州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条,《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将争议的安阳市安装公司东墙皮外412.71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归槐树池信用社使用。安阳市安装公司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4年7月29日安阳市人民政府作出安政复决(2014)198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该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安阳市安装公司不服起诉至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