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行申字第00102号
刘俊平诉遂平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2014)驻行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刘俊平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刘俊平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