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行提字第0001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长林,男,汉族,1968年出生,住舞钢市。
法宝代表人雷宏伟,局长。
一审第三人兰雪成,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舞钢市。
一审第三人张银平,女,汉族,1967年出生,住址同上。
申请再审人王长林因与舞钢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3)平行终字第6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对本案依法予以提审。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王长林申请撤回向本院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王长林申请撤回向本院的再审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长林撤回向本院提起的再审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巍
代理审判员 王凤强
代理审判员 苗春燕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