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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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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长林与舞钢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2015)豫法行提字第0001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长林,男,汉族,1968年出生,住舞钢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舞钢市房产管理局。 法宝代表人雷宏伟,局长。 一审第三人兰雪成,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舞钢市。 一审

(2015)豫法行提字第0001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长林,男,汉族,1968年出生,住舞钢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舞钢市房产管理局

法宝代表人雷宏伟,局长。

一审第三人兰雪成,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舞钢市。

一审第三人张银平,女,汉族,1967年出生,住址同上。

申请再审人王长林因与舞钢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3)平行终字第6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对本案依法予以提审。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王长林申请撤回向本院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王长林申请撤回向本院的再审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长林撤回向本院提起的再审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巍

代理审判员  王凤强

代理审判员  苗春燕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