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100号
叶乾魁:
你因诉杞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汴行再字第1号行政判决,以原审判决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赔偿1003.45元及误工费路费花费、精神损失费等1281000元,追究被申诉人、第三人及一审、二审法官的刑事责任及法律责任。
本院审查认为,你因辱骂他人被杞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5日,但你辱骂他人情节特别轻微,杞县公安局处罚结果显失公正,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将行政拘留5日变更为不予处罚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再审判决据此确定对你的赔偿金额为1003.45元,并无不当。你请求赔偿的误工费路费花费等因不属于直接损失,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你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因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对该请求亦不予支持。你要求追究被申诉人、第三人及一审、二审法官的刑事责任及法律责任,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本院予以驳回。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