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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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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枣都蜂产品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2015)豫法行终字第0020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省枣都蜂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 法定代表人付明亮,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付智强,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新郑市,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付明智,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新郑市,系

(2015)豫法行终字第0020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省枣都蜂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

法定代表人付明亮,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付智强,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新郑市,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付明智,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新郑市,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中原西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马懿,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军,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吕宇航,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上诉人河南省枣都蜂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枣都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人民法院(2015)许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枣都蜂公司又以被上诉人郑州市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枣都蜂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属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枣都蜂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枣都蜂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雅芳

审 判 员  王 松

代理审判员  段励刚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盛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