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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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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长林与舞钢市房产管理局68号房屋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2015)豫法行申字第00125号 王长林与舞钢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平行终字第68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王长林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王长林的再审申请符合法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125号

王长林与舞钢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平行终字第68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王长林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王长林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院 长 : 张 立 勇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凤强(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