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行申字第00125号
王长林与舞钢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平行终字第68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王长林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王长林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院 长 : 张 立 勇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凤强(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