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孟凡亮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拆迁赔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2015)豫法行终字第0010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孟凡亮,男,汉族,1959年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陈宏伟,区长。 委托代理人齐珮宇,该单位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吴立

(2015)豫法终字第0010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孟凡亮,男,汉族,1959年出生,住郑州市水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水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陈宏伟,区长。

委托代理人齐珮宇,该单位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吴立浩,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孟凡亮诉被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拆迁赔偿一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汴初字第93号行政裁定,上诉人孟凡亮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孟凡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孟凡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亦不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鉴于上诉人孟凡亮申请撤回起诉,一审判决亦无存在必要,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孟凡亮撤回起诉、上诉;

二、撤销开封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汴行初字第93号行政裁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各25元,由孟凡亮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别志定

代理审判员  杨 巍

代理审判员  王凤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朝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