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行终字第0010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孟凡亮,男,汉族,1959年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陈宏伟,区长。 委托代理人齐珮宇,该单位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吴立浩,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孟凡亮诉被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拆迁赔偿一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汴行初字第93号行政裁定,上诉人孟凡亮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孟凡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孟凡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亦不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鉴于上诉人孟凡亮申请撤回起诉,一审判决亦无存在必要,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孟凡亮撤回起诉、上诉; 二、撤销开封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汴行初字第93号行政裁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各25元,由孟凡亮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别志定 代理审判员 杨 巍 代理审判员 王凤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朝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