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豫法行申字第00104号
魏世友:
你与被申诉人光山县城乡规划管理局、武汉东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建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信行终字第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你提起请求撤销776A《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本案诉讼前,已经有闵长军等人对776A《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出过同样的诉讼,而在其生效判决中,已确认776A《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闵长军等人的生效判决对你要求撤销776A《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诉讼具有羁束力。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信行终字第7号行政判决及光山县人民法院(2010)光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正确。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