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54号
你公司因与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张永严工伤认定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商行终字第29号行政判决和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3)商睢区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期间,你公司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诉,本院依法对你公司的撤回申诉申请予以准许,不再对本案进行审查。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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