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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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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敏江与濮阳市人民政府、濮阳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2015)豫法行终字第00012号 上诉人翟敏江(一审原告),男,汉族,1969年出生,中原油田采油二厂作业大队职工,住河南省范县。 委托代理人崔秀丽,女,汉族,1971年出生,系翟敏江之妻。 委托代理人殷清利,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濮阳市人民

(2015)豫法行终字第00012号

上诉人翟敏江(一审原告),男,汉族,1969年出生,中原油田采油二厂作业大队职工,住河南省范县。

委托代理人崔秀丽,女,汉族,1971年出生,系翟敏江之妻。

委托代理人殷清利,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濮阳市人民政府(一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赵瑞东,市长。

委托代理人靳爱红,濮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翠钦,濮阳市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濮阳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林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艳萍,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翟敏江、因诉被上诉人濮阳市人民政府、濮阳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公司)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一案,不服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濮中法行初字第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翟敏江及其委托代理人崔秀丽、殷清利,被上诉人濮阳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靳爱红、王翠钦,被上诉人新世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艳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5年3月10日,濮阳市政府向新世纪公司颁发了濮国用(2005)字第02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登记的宗地座落于茂名路东、濮台公路南,地号为011/002/0025-000,用途为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使用权面积为286947平方米。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本案所争议土地证确定的土地位于濮阳市华龙区茂名路东、濮台公路南、苏北路北。

1996年6月翟敏江之父翟成功购得孟轲乡人民政府在孟轲乡集体的土地上所建家属房一套,建筑面积为72.43平方米。2008年10月10日,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登记为翟敏江,房屋产权证号为濮房权证市字第2008-10155号,该证土地使用情况摘要一栏内容空白。

2003年6月2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濮阳市2003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03)191号),同意濮阳市政府转用并征用土地共计39.6778公顷,其中包括征用孟轲乡集体村庄工矿用地5.8349公顷。2003年7月24日,濮阳市政府下发《征用土地方案公告》((2003)11号),对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濮阳市2003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宜进行公告。2003年10月8日,濮阳市国土资源局下发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03)29号),对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进行了公告。2003年12月13日,濮阳市国土资源局对华龙区孟轲乡下发了《征地补偿安置补充方案》,该方案第四项明确孟轲乡81户住宅补偿遗留问题由华龙区政府负责解决。2003年12月18日,濮阳市政府下发《批准濮阳市2003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部分用地(市政府储备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收回国有土地方案﹥的通知》(濮政土(2003)141号),同意濮阳市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收回国有土地方案》,并同意将土地补偿安置总费用一次性支付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收回)单位自行货币安置。2007年12月3日华龙区政府形成专业会议纪要((2007)2号),对孟轲乡家属院81户平房住户的安置补偿费用、房屋置换等方面形成了意见。2008年10月13日华龙区人民政府形成专业会议纪要((2008)1号),对孟轲乡家属院拆迁户安置房位置置换等方面形成了意见。

2004年1月14日濮阳市人民政府濮政土(2004)010号文件对该宗土地实行公开挂牌出让,新世纪公司竞得该宗土地开发使用权。2004年3月16日,濮阳市国土资源局与新世纪公司签订濮C(2004)0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宗地经濮阳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濮市计投(2004)120号文件同意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建设玉兰花园项目。2005年2月6日,新世纪公司取得玉兰花园的濮规许字2005-0816-017-30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4年9月6日,新世纪公司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土地登记,濮阳市政府经审核,进行了地籍调查和公告后,于2005年3月10日颁发了濮国用(2005)字第02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86947平方米。

2010年2月25日,濮阳市政府作出《关于市国土资源局为濮阳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濮政文(2010)34号),同意按程序为新世纪公司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根据该批复精神,濮阳市国土资源局与新世纪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濮更地合字(2010)01号),5月25日,新世纪公司申请变更登记。6月8日,濮阳市政府根据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有关规定,为新世纪公司颁发了濮国用(2010)第006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面积为271126.73平方米。同时注销了濮国用(2005)字第02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翟敏江的濮房权证市字第2008-10155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在濮国用(2005)字第02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变更后的濮国用(2010)第006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土地范围之内。2013年12月,新世纪公司向华龙区人民法院起诉濮阳市房产管理中心,要求撤销给翟敏江颁发的房产证。该案经协调,新世纪公司撤回起诉。在该行政诉讼中,上诉人得知濮阳市政府为新世纪公司颁发的濮国用(2005)第02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濮阳市政府为新世纪公司颁发的濮国用(2005)第02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土地使用权登记行为。2014年4月,翟敏江的房屋拆除。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翟敏江之父翟成功1996年购买孟轲乡家属院公有住房一处。2003年6月27日,翟成功房屋所在的孟轲乡家属院范围内的土地被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用;2003年7月24日,濮阳市政府下发了《征用土地方案公告》;2003年10月8日,濮阳市国土资源局下发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此可见,翟成功位于孟轲乡家属院房屋范围内的土地原属孟轲乡集体村庄工矿用地,2003年已被濮阳市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征收为国有。翟敏江2008年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其亦不再享有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濮阳市政府对包括翟成功房屋范围土地征收为国有后,依照公开挂牌出让程序,将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新世纪公司,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新世纪公司颁发了濮国用(2005)第02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濮阳市政府为新世纪公司受让的国有土地办理土地登记并颁发濮国用(2005)第02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并未直接侵害到翟敏江的合法权益,翟敏江与该土地登记颁证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翟敏江对本案的土地登记颁证行为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翟敏江对其房屋的安置补偿等问题应向华龙区政府反映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翟敏江的起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