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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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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长增、鲁美兰与濮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土地确权一案驳回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109号 赵长增: 你因与濮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鲁美兰土地确权一案,不服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濮中法行再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长增诉称鲁美兰公爹赵琴堂曾与其达成口头协议,以其东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109号

赵长增:

你因与濮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鲁美兰土地确权一案,不服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濮中法行再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长增诉称鲁美兰公爹赵琴堂曾与其达成口头协议,以其东院南边部分宅基作交换,让赵长增堂屋东移,让出南北伙巷路一事,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不予认可。赵长增与鲁美兰之子赵庆彬就争议宅基于1996年7月19日达成均分协议,明确约定各自宅基使用范围,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有乘人之危情形存在,应予以认可,濮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1998年6月23日作出的处理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该处理决定,责令濮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正确。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回你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