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行终字第00043号 法定代表人舒庆,市长。 委托代理人王素阁,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一审被告)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凤泉分局。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 法定代表人雷卫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新勇、张洪涛,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凤泉分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赵保福,男,1939年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凤泉区。 委托代理人刘德宇,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乡市人民政府、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凤泉分局因与被上诉人赵保福不履行土地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月16日达成和解协议。同日,上诉人新乡市人民政府、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凤泉分局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赵保福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乡市人民政府、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凤泉分局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赵保福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亦不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鉴于被上诉人赵保福申请撤回起诉,一审判决亦无存在必要,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新乡市人民政府、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凤泉分局撤回上诉; 二、准许被上诉人赵保福撤回起诉; 三、撤销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上诉人赵保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新乡市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别志定 代理审判员 杨 巍 代理审判员 苗春燕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朝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