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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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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聚、张胜虎、张胜平与邓州市人民政府、张东升土地行政管理一案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豫法行申字第52号 张金聚、张胜虎、张胜平: 你们三人因与被申诉人邓州市人民政府、张东升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行终字第119、119-1号行政裁判及新野县人民法院(2013)新行初字第64、64-1号行政裁判,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豫法行申字第52号

张金聚、张胜虎、张胜平

你们三人因与被申诉人州市人民政府、张东升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行终字第119、119-1号行政裁判及新野县人民法院(2013)新行初字第64、64-1号行政裁判,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请求确认邓政(2003)71号文件违法要求撤销的问题,此文件是对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2013)新行初字第64-1号和(2013)南行终字第119-1号裁定正确。

关于请求撤销被申诉人州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张东升颁发的邓国用(2004)02859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问题,张东升自1988年缴纳宅基费,开始实际占用土地,2004年取得被诉土地证,张金聚等人虽在1988年缴纳宅基费,但收条中仅标明其宅基面积,没有证据证明其具体四置,仅有2012年9月26日新西北片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张金聚等人宅基四置,且与被诉张东升国有土地使用证面积重合,张东升土地证办理在先,张金聚等人宅基四置确定在后,张金聚等人认为被诉土地证侵犯其合法权益理由不能成立,(2013)新行初字第64号和(2013)南行终字第119号判决正确。

综上,你们三人的申诉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们的申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