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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付世全不服被告信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2015)豫法行终字第0004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付世全,男,汉族,1973年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代理人史西宁,北京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信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乔新江,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巧云,信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2015)豫法终字第0004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付世全,男,汉族,1973年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代理人史西宁,北京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信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乔新江,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巧云,信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一审第三人商城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哲,县长。

委托代理人王景明,商城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付世不服被告信阳市人民政府政复议决定一案,付世全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驻行初字第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付世全及其委托代理人史西宁,信阳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李巧云、商城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王景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信阳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7月8日对付世全作出信政复不受字(2014)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认为付世全与其所称商城县人民政府损毁商城县南关民居文物的行为没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商城县“南关街民居”是2008年6月公布的河南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12年11月2日,信阳市文物管理局向河南省文物管理局呈报《关于呈报(商城县南关街民居保护与环境整治设计方案)的请示》(信文物字(2012)48号),拟对商城县南街进行抢救性维修保护。2012年11月13日河南省文物局向信阳市文物局作出豫文物保(2012)181号《关于商城县南关街民居环境整治及建筑维修设计方案的批复》,原则同意所报商城县南关街民居保护与环境整治设计方案。2013年商城县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过程中,付世全认为商城县人民政府非法毁灭省级文物,应确认商城县人民政府行为违法,信阳市人民政府应责成商城县人民政府恢复“南街民居”文物的原貌为由,于2014年6月24日,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信阳市人民政府经审查,认为付世全所称商城县人民政府损毁商城县南关民居文物的行为与其没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之规定,作出信政复不受字(2014)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付世全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另查明,付世全所居住的位置并不在商城县南关街民居区域内。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信阳市人民政府对本案享有复议审查的法定职权,且复议审查的程序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经庭审审查,付世全居住的位置并不在商城县南关街民居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区域内,商城县人民政府根据河南省文物局的批复,对商城县南关街民居保护与环境整治中,并不侵犯原告付世全的合法权益,且与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信阳市人民政府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以付世全与其所称商城县人民政府损毁商城县南关民居文物的行为没有利害系,决定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应予支持。付世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任何公民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至于商城县人民政府对商城县南关街民居是否按照河南省文物局的批复进行的保护与环境整治,付世全可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之规定,判决驳回付世全要求确认信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信政复不受字(2014)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违法和判令信阳市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

付世全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南关街同其原住宅使用的土地是同一区域,拆除会影响到其房屋的价值,损害了其精神、情感利益。商城县人民政府故意毁坏商城县南关居民文物,付世全与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提起行政复议合法,被诉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及被诉的复议决定。

信阳市人民政府辩称,付世全向信阳市人民政府递交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商城县人民政府非法毁灭省级文物的行为违法,责成商城县人民政府恢复“南街民居”文物的原貌,经过审查,付世全与商城县南关民居文物街区不在同一区域,文物保护和改建行为与其没有利害关系。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请求维持一审,驳回上诉。

商城县人民政府述称,1、信阳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正确,付世全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2、商城县人民政府没有毁灭文物的行为,南街民居保存现状经河南省今古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评估大部分属于“保存差”,故商城县政府决定结合南关旧城改造的同时,制定了《商城县南关街民居保护与环境整治设计方案》,河南省文物保护局以(2012)181号文批复同意该方案。现南关民居环境整治及建筑施工符合批复的精神,商城县政府正按照批复的方案正在分步组织实施,付世全所述毁灭文物不属实。付世全认为影响了既得利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

本院二审查明的主要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本案中,商城县政府实施“南关街民居”修建行为所在地是商城县南关街,付世全所诉涉案的房屋座落于商城县滨河路,两者不在同一路段。根据信阳市文物管理局向河南省文物管理局呈报的请示材料显示,是对“南关街民居”进行抢救性维修保护,修建施工范围没有包括付世全座落于滨河路的房屋,故付世全主张其与该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二)付世全诉称因南关街拆建行为影响到其座落于滨河路的房屋价值,并造成其个人的精神、情感利益损害,故该行为与其具有利害关系的理由,经审查,付世全主张的房屋价值影响和精神情感权益损害,没有法律依据,不属于行政复议审查的范围,不属于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情形,该项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付世全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宋雅芳

代理审判员  段励刚

代理审判员  苗春燕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