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立字第2号
起诉人王发本,男,1944年5月18日生。
2015年5月1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王发本的起诉状。王发本称:1958年大跃进时,冢王大队将王发本家的四间出前檐楼房扒掉集体征用,到1961年大兑现时,大队的说法是政府无能力给王发本家盖房,大队写一份欠条说三年后盖新房。多年来多次找村委会及镇政府要求给王发本盖房或者赔偿经济损失,至今未得到解决,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王发本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查,起诉人王发本所诉的行政行为发生在1958年,该行政行为至今已经超过二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王发本所诉的行政行为发生在1958年,远远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王发本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国欣
审判员 王 鹏
审判员 张利强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