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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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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华县李大庄乡李大行政村李大村四组与西华县人民政府、西华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2015)扶行初字第4号 原告西华县李大庄乡李大行政村李大村四组。 负责人李如海,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张向伟,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华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林鸿嘉,县长。 被告西华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吴福清,局长。 第三人李社会

(2015)扶行初字第4号

原告西华县李大庄乡李大行政村李大村四组

负责人李如海,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张向伟,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华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林鸿嘉,县长。

被告西华县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吴福清,局长。

第三人李社会,住西华县李大庄乡。

原告西华县李大庄乡李大行政村李大村四组诉被告西华县人民政府、西华县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于被告、第三人妥善和好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华县李大庄乡李大行政村李大村四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法力

审判员  刘 军

审判员  邢联合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