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行初字第1号 法定代表人郭功用,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红旗,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振平,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人民银行扶沟县支行。 负责人郭舒,行长。 委托代理人祁忠喜,男,现任中国人民银行扶沟县支行办公室主任。 原告宋红卫诉被告扶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起诉被告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宋红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宋红卫负担。 审判长 张法力 审判员 刘 军 陪审员 王文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