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行初字第2-1号
本院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对原告牛素芳诉被告西华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扶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第一页第四行“原告牛素芳,女,住西华县城关镇北华路。
委托代理人张永勤,住西华县城关镇兴华路。”
更正为“原告牛素芳,住西华县城关镇。
委托代理人张永勤,住西华县城关镇兴华路。
委托代理人路占峰,男,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 判 长 张法力
审 判 员 邢联合
人民陪审员 任玲玲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学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