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3号
原告韦桂仁,女,汉族,1948年2月27日出生,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公司安培中心退休职工,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东路北15号院45号楼43号。
委托代理人陈崇贵,男,汉族,1949年6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东路北15号院45号楼43号。
委托代理人杜燕琪,河南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地址郑州市金水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谢伏瞻,省长。
委托代理人赵阳,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贾雅迪,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原告韦桂仁诉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纠纷一案,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12月1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豫法行指字第43号行政裁定,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崇贵、杜燕琪,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赵阳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韦桂仁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韦桂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桂仁负担。
审 判 长 张雪枝
审 判 员 李建锋
审 判 员 赵忠河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高小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