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107号
赵年安:
你因诉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中行终字第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你的陈述及所提交的证据,你向济源市沁园街道办事处提出颁证申请,而该办事处并不是法定的颁证单位,你并未向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提出颁证申请,故你请求该局履行法定职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