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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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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年安与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107号 赵年安: 你因诉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中行终字第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你的陈述及所提交的证据,你向济源市沁园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107号

赵年安:

你因诉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中行终字第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你的陈述及所提交的证据,你向济源市沁园街道办事处提出颁证申请,而该办事处并不是法定的颁证单位,你并未向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提出颁证申请,故你请求该局履行法定职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