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行申字第00135号
刘修民:
你因与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行终字第4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期间,你以纠纷已经解决为由,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对你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该案不再进行审查。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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