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96号
郑军海:
你诉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行终字第365号行政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本案被诉的豫环审(2007)176号批复作出时间是2007年8月13日,该项目至今未开工建设,被诉批复已失去法律效力。同时,因该项目未开工建设,被诉批复并未对你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原审驳回你诉讼请求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郑军海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