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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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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宝珍内科诊所诉漯河市卫生局确认行政违法并赔偿一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91号 吕宝珍内科诊所: 你诉漯河市卫生局确认行政违法并赔偿一案,不服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漯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91号

吕宝珍内科诊所

你诉漯河市卫生局确认行政违法赔偿一案,不服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漯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原告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你起诉漯河市卫生局收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扣押诊所药品的行为均发生在2000年以前,本案起诉时间为2013年,已经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原审驳回你的起诉并无不当。你在再审申请中称漯河市卫生局在你诊所附近另设医疗机构,影响公平竞争等理由,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主张权利。综上,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裁判结果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吕宝珍内科诊所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