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07号
李文芝诉沈丘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一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周行再终字第8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李德强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李德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