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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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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国庆与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被告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光明路西段。 负责人陈晓,局长。 原告赵国庆诉被告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赵国庆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国庆

被告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光明路西段。

负责人陈晓,局长。

原告赵国庆诉被告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赵国庆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国庆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国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国庆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