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57号
原告王本海,男,1956年12月19日出生。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宏伟,区长。
原告王本海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一案,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本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本海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本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本海负担。
审 判 长 谢玉清
审 判 员 赵 艳
审 判 员 王 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高小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