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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王本海房屋征收补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57号 原告王本海,男,1956年12月19日出生。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宏伟,区长。 原告王本海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一案,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57号

原告王本海,男,1956年12月19日出生。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宏伟,区长。

原告王本海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一案,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本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本海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本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本海负担。

审 判 长  谢玉清

审 判 员  赵 艳

审 判 员  王 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高小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