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23号
原告祈方周,男,汉族,1948年2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蕾蕾,天津益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谢伏瞻,省长。
委托代理人赵阳,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原告祈方周诉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纠纷一案,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12月1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豫法行指字第28号行政裁定书,指定本院管辖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祈方周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蕾蕾,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赵阳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祈方周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祈方周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祈方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祈方周负担。
审 判 长 谢玉清
审 判 员 赵 艳
代理审判员 吴林轶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高小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