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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祈方周行政复议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23号 原告祈方周,男,汉族,1948年2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蕾蕾,天津益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谢伏瞻,省长。 委托代理人赵阳,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23号

原告祈方周,男,汉族,1948年2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蕾蕾,天津益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谢伏瞻,省长。

委托代理人赵阳,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原告祈方周诉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纠纷一案,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12月1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豫法行指字第28号行政裁定书,指定本院管辖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祈方周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蕾蕾,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赵阳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祈方周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祈方周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祈方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祈方周负担。

审 判 长  谢玉清

审 判 员  赵 艳

代理审判员  吴林轶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高小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