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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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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金耀诉舞钢市人民政府向舞钢市供销社八台分社土地登记一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21号 马金跃: 你因诉舞钢市人民政府向舞钢市供销社八台分社土地登记一案,不服舞钢市人民法院(2006)舞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以原审认定你对争议地没有取得合法权益及有效证件,而没有支持你的诉讼请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21号

马金跃:

你因诉舞钢市人民政府向舞钢市供销社八台分社土地登记一案,不服舞钢市人民法院(2006)舞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以原审认定你对争议地没有取得合法权益及有效证件,而没有支持你的诉讼请求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进行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土地承包从事林畜渔等生产经营的,应当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本案中,你主张争议地已由你购买并进行植树养鱼经营而取得使用权,但没有提交相应的土地承包合同;你提交的舞钢区八台乡村镇规划办公室的土地管理费收据、黄庄大队、西黄庄队与舞钢区农贸服务公司的《协商合同书》等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据。你主张该争议地已由舞钢市政府向你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没有提交该土地使用证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综上,原审认定你的主张证据不足而不予支持合法,处理适当,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