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行终字第0001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丁云飞,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商城县。 法定代表人周哲,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王景明,该县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丁云飞诉商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丁云飞不服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信中法行初字第3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丁云飞提交了撤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丁云飞撤回对商城县人民政府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信中法行初字第30号行政裁定不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丁云飞撤回上诉; 二、准许丁云飞撤回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分别减半收取25元,由丁云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雅芳 审 判 员 李继红 代理审判员 段励刚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朝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