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行终字第0019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魏振修,男,汉族,1950年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法定代表人陶青松,区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忠、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向东、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魏振修因诉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魏振修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商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振修、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梁园区政府)委托代理人刘建忠、崔向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行政行为:商丘市梁园区政府2014年7月4日作出商梁政(2014)17号《关于对郑徐客专高铁建设梁园段道北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主要内容为:为促进郑徐客专高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决定对郑徐客专高铁建设梁园段道北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征收范围郑徐客专高铁建设梁园段道北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2年7月30日,铁道部通过铁鉴函《关于新建郑州至徐州铁路客运专线初步设计的批复》,批准建设郑州至徐州客运专线。2013至2014年,商丘市人民政府将高铁项目建设纳入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设郑徐客专商丘站三站合一及交通换乘系统,实施商丘高铁站区及核心区市政配套工程。商丘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商规委审(2013)审议04号会议纪要,审议通过商丘高铁站综合客运枢纽相关市政道路工程方案。梁园区政府所属房屋征收部门根据上述批复和计划,对拟征收区域内建筑物及附属物进行调查并公布结果。2013年1月18日,梁园区政府发布《梁园区高铁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草案)》及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并公布修改情况。梁园区政府在对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后,2014年7月4日经梁园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征收决定,并于次日公告。魏振修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因不服上述征收决定,提起本案诉讼。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梁园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依照法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职权。郑徐客专高铁建设项目是国家“十二五”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中的区域交通网络重点工程,是国家发改委批复的国家级重点项目,为该项目的实施,梁园区政府对所涉房屋进行征收,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梁园区政府于2013年1月17日授权梁园区房管局发布《房屋拟征收公告》,对拟征收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调查并公布结果,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草案)》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进行论证、修改、公告。梁园区政府在对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后,于2014年7月4日经梁园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征收决定,并于日公告。梁园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予维持。魏振修的诉讼理由不成立,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梁园区政府2014年7月4日作出的商梁政(2014)17号《关于对郑徐客专高铁建设梁园段道北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
魏振修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梁园区政府的征收目的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不属于公共利益,而是属于商业开发;2、征收程序违法。征收决定载明的征收补偿方案没有进行论证,没有征求公众意见,补偿标准过低,征收决定作出前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没有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一审,撤销梁园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
梁园区政府辩称,1、郑徐客专高铁建设项目是国家“十二五”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中的区域交通网络重点工程,是国家发改委批复的国家级重点项目,梁园区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相关文件作出征收决定,且本案所涉地块没有商业规划,仅是高铁站的配套路网和铁路配套设施用地,没有魏振修所诉的商业开发问题;2、征收程序合法。梁园区政府授权梁园区房管局发布《房屋拟征收公告》,对拟征收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调查并公布结果,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草案)》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进行论证、修改、公告。依法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款足额到位,做到专款存储,专款专用。后作出征收决定,并进行公告。征收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维持一审、驳回上诉。
本院二审查明的主要事实除与一审一致外,另查明,2014年9月26日,商丘市人民政府与郑州铁路局签订《郑徐高铁商丘(梁园段)铁路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框架协议》,就本案涉及的土地达成协议,由商丘市人民政府将高铁站房西侧约28亩土地通过置换方式,划拨给郑州铁路局用于铁路运输生产生活建设。原土地规划部门的《土地利用规划图》中高铁站房西侧约30亩土地曾标注为商业用地,现其中28亩划拨给郑州铁路局后,剩余的土地由于地块太小,无法单独征收、单独规划、单独利用,从征收统一性和规划统一性考虑,予以征收。
本院认为,(一)梁园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符合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征收的法定条件。郑徐客专高铁建设项目是国家“十二五”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中的区域交通网络重点工程,是国家级重点项目,为该项目的实施,梁园区政府作出被诉征收决定所涉及的土地主要用于高铁铁道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项目和铁路运输生产生活建设用地,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情形,符合法律规定。(二)被诉的征收决定主要证据充分。1、梁园区政府提交的2014年2月25日商丘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文件《关于商丘市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4年计划的(草案)报告》、《关于商丘市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4年计划的决议》,可以证明涉案项目符合商丘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已纳入商丘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2、梁园区政府提交的土地利用规划图、《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丘市中心城区火车站周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丘市火车站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商丘火车站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证明涉案项目符合规划的要求。(三)被诉的征收决定程序合法。梁园区政府于2013年1月17日授权梁园区房管局发布《房屋拟征收公告》,对拟征收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调查并公布结果,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草案)》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进行论证、修改、公告。梁园区政府在对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经梁园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的征收决定符合法定程序。(四)梁园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部分证据存在不详细、不充分的情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作出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本案中,梁园区政府提交的商丘市财政局《证明》,证明该项目开设银行专户并收到资金人民币15.47亿元,梁园区政府当庭虽陈述该项资金额完全达到足额,但没有提交该项目的总预算资金额的证据,就足额到位的证据不够充分。该部分证据虽然存在不详细、不充分的情形,但根据郑徐客专高铁建设项目需要及利益衡量原则,未达到撤销的违法程度。综上,魏振修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魏振修主张补偿标准低的问题,可通过征收补偿程序和其他法律途径解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裁判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魏振修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松
代理审判员 段励刚
代理审判员 苗春燕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