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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田军霞不服濮阳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2015)豫法行终字第0013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田军霞,女,汉族,1968年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濮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瑞东,市长。 委托代理人靳爱红,濮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翠钦,濮阳市国土资源

(2015)豫法行终字第0013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田军霞,女,汉族,1968年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濮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瑞东,市长。

委托代理人靳爱红,濮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翠钦,濮阳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一审第三人濮阳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华钢,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艳萍,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田军霞不服濮阳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濮中法行初字第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军霞、濮阳市人民政府(简称“濮阳市政府”)委托代理人靳爱红、王翠钦、濮阳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 新世纪公司”)委托代理人田华钢、张艳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2005年3月10日,濮阳市政府向新世纪公司颁发了濮国用(2005)字第02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1996年6月份,田军霞购买位于濮阳市苏北路北华龙区孟轲乡家属院平房住房一套,建筑面积为72.43平方米。1997年5月22日,濮阳市房地产管理局为田军霞购买的该套房屋办理了濮房字第21-001845号房屋所有权证,使用国有土地面积及土地使用证号为空白。2003年6月2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濮阳市2003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03)191号),同意濮阳市政府转用并征用土地共计39.6778公顷,其中包括征用孟轲乡集体村庄工矿用地5.8349公顷。2003年7月24日,濮阳市政府根据该批复作出《征用土地方案公告》,2003年10月8日,濮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03)29号),2003年12月13日,濮阳市国土资源局对华龙区孟轲乡下发了《征地补偿安置补充方案》,2008年10月13日华龙区人民政府形成专业会议纪要((2008)1号),对孟轲乡家属院拆迁户安置房位置置换等方面形成了意见。

2004年1月,濮阳市政府同意并由濮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挂牌出让公告,新世纪公司进行了报名、竞买申请、竞买报价,2004年3月9日濮阳市国土资源局与新世纪公司签订了《濮阳市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5年3月10日,濮阳市政府为新世纪公司办理了濮国用(2005)字第02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10年2月25日,濮阳市政府作出《关于市国土资源局为濮阳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濮政文(2010)34号),根据该批复,濮阳市国土资源局与新世纪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0年6月8日濮阳市政府为新世纪公司办理了濮国用(2010)第006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濮国用(2005)字第02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被收回注销。

田军霞濮房字第21-001845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在濮国用(2005)字第02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变更后的濮国用(2010)第006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土地范围之内,田军霞房屋安置补偿问题尚未得到解决。2013年12月,新世纪公司向华龙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濮阳市房地产管理中心为田军霞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在该诉讼中田军霞得知濮国用(2005)第02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土地登记行为。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田军霞1996年购买孟轲乡家属院公有住房一处,并办理了濮房字第21-001845号房屋所有权证,田军霞拥有该处房屋所有权。2003年6月27日田军霞房屋所在的孟轲乡家属院范围内的土地被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用;2003年7月24日,濮阳市政府下发了《征用土地方案公告》;2003年10月8日,濮阳市国土资源局下发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此可见,田军霞位于孟轲乡家属院房屋范围内的土地原属孟轲乡集体村庄工矿用地,2003年已被濮阳市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征收为国有。濮阳市政府对包括田军霞房屋范围土地征收为国有后,依照公开挂牌出让程序,将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新世纪公司,后向新世纪公司颁发了濮国用(2005)第02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新世纪公司依法取得了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2003年田军霞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后,田军霞未依法取得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已不再享有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利。濮阳市政府为新世纪公司受让的国有土地办理土地登记并颁发濮国用(2005)第02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并未直接侵害到田军霞的合法权益,田军霞与该土地登记颁证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田军霞对本案的土地登记颁证行为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另濮阳市政府对田军霞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对田军霞房屋的安置补偿问题未得到解决,但《濮阳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补充方案》已明确对孟轲乡81户住宅补偿遗留问题已交由华龙区政府负责解决。田军霞对其房屋的安置补偿等问题应向华龙区政府反映解决。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田军霞的起诉。

田军霞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1、其于1996年购买了濮阳市华龙区孟轲乡家属院房屋一处,并有房屋所有权证,应享有相应范围土地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濮阳市政府未依法征收,且未对于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前提下,为新世纪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严重违法,且颁证程序违法,未听取田军霞作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剥夺了田军霞的陈述、申辩权;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审理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或撤销濮国用(2005)字第02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濮阳市政府答辩称,1、田军霞原房屋所占土地是集体土地,其不具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田军霞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2、田军霞的起诉已超诉讼时效,濮阳市政府为新世纪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之后,按照规定于2005年2月22日在濮阳日报发布了公告,田军霞在2013年12月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3、濮阳市政府为新世纪公司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和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合法有效。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维持一审、驳回上诉。

新世纪公司述称,2004年3月16日,新世纪公司通过土地市场公开拍卖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了土地出让金,濮阳市政府颁发了濮国用(2005)第2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因土地用途变更,2010年6月8日,濮阳市政府又为新世纪公司颁发了2010第006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新世纪公司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在该宗地进行了玉兰花园项目开发,面向油田无房户职工销售限价商品房。建设住宅房107栋5089户,商品房146套。大部分住户均已入住,多户已办理了房产证。濮阳市政府办证程序合法,该宗土地目前已经基本开发建设完毕,涉及公共利益重大。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维持一审、驳回上诉。

本院二审查明的主要事实与一审一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