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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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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年安诉济源市公安局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55号 赵年安: 你因诉济源市公安局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11)济中行终字第24号行政判决,以原审虽然判决责令济源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该判决不符合行政复议法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55号

赵年安

你因诉济源市公安局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11)济中行终字第24号行政判决,以原审虽然判决责令济源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该判决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仍属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你因不服济源市公安局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而提起本案诉讼,原审根据你的诉讼请求对济源市公安局行政复议行为依法进行了审查,认定济源市公安局没有告知延长复议期限的情况、没有在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并判决责令济源市公安局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